剧本杀内容是否应该被监管

剧本杀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在近几年迅速流行起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娱乐方式的多样化,剧本杀逐渐成为大众休闲娱乐的新方式之一。

但是,由于剧本杀的门槛较低、缺乏监管等原因,一些不规范的内容也由此出现——例如:

1、部分玩家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游戏;

2、部分用户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

3、部分玩家通过脚本程序控制角色行动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利益,而且破坏了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因此,《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告知相关用户。

那么对于剧本杀这种新兴的娱乐模式而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否适用于它呢?

答案是不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或者电子交易的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部门;条例第四条还规定了上网服务的经营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行政规章性法规文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针对网吧行业的相关规定;《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则是国务院于2007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条例》中关于网上游戏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网吧中的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 所管理条例》(简称《规定》)则是对网吧以外的其他上网服务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均未提及到剧本 杀这类新型娱乐方式的监管问题。

综上所述,《互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规定 》并不适用于

剧本杀内容是否应该被监管

网上 游戏 。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都涉及了对网游内容的监管问题——《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实施重点保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专门用于侵入、干扰、破坏或者窃取他人信息系统的活动”。

所以 ,为了更好地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整个行业的发展秩序 ,有必要对 网上 游戏 的内容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游戏的法律法规出台 ,但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来规范网游市场发展 :

(1)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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